慎言农村土地可流转
一段时间以来理论界、舆论界关于允许农村土地流转、抵押、入股等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呼声很高,重庆市甚至进行了试点性的改革,并设立了土地交易所,农地置换城市建设用地从空间上突破目前的法律限制。又有消息称,今年10月或将改革征地制度,以农民宅基地和农村公共建设用地重点的《土地管理法》依法进行修改,而此次修改主要以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为依据,4.3亿亩农用地入市。
所谓“流转”,其实是目前农村土地产权不确定的情况下的一种说辞,本质还是农村土地产权交易,要交易,就要有权利主体,否则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但是我们缺少的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地产权,因此目前的中国农村现实搞土地产权交易改革不现实。
也许有人会说农村土地不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吗?农民就是权利主体,怎么能说农村土地没有权利主体呢?错!目前我国的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权利主体实际上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因为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委托给了由政府主宰的村两委会的人员掌管,而两委会只能听命于政府的安排,否则这些人就会被“选”掉的,因此要说农民有产权也是虚拟的,在这种土地产权治理结构下,无论是流转,还是转让其实和农民没有什么关系,那是政府的事,要说有关系,那也就是近乎赤条条地将农民从土地上赶出去。
那么,农民在土地中是什么角色呢?我以为充其量也就是一种租赁使用者,只要出现需要流转、转让的情况,农民只有乖乖的把土地交出去,事后农民也许会得到一些补偿,也许不会,得到了补偿,也仅是得到了一点基于租赁关系变更的违约金,得不到更属正常。土地是“我的”,我现在需要收回来,有更好的价钱出让(租),你当然没有什么理由不交,至于我的出让(租)那和你农民就没有什么关系了,“你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出来,否则,我就会强行赶你的”。
当然,一般来说农民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会得到一些补偿的,否则,可能会发生农民去上访、堵政府大门、堵交通等事件的,政府的活动在政治上就不安全了,所以会把流转费的一点点零头给农民作所谓的补偿,实际上就是土地租赁使用的违约金,然后让农民闭嘴,我们也可以把它视为封嘴钱,而且也规避了法理上的农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法律风险,我给你补偿费了,那就是我掏钱买的,至于价钱合适不合适,不是你农民说了算的。试看,无数的“城中村”改造、建设什么工业园、产业园、高科技园的过程中出现过的野蛮拆迁、野蛮征地就是明证。可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何等的软弱无力!
目前出现的农地改革呼声,窃以为是地方政府主导,资本推波助浪的结果,虽然广大的农民也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束缚的迫切愿望,但是在现行农地产权治理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农民基本不会应声响应的。在现行的制度下大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政府给拿走,但是政府在促进民生福祉的表现上并不积极,除了维护自身臃肿庞大的机构运转之外并没有大的作为,资本在寻求空间的突破上很积极,但在实际表现中差强人意,甚至表现出某种“反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遭到代表资本一方的企业家阶层的极力反对,以致使该法的执行出现了严重的偏差,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说法,资本是需要鸟一样自由的劳动力的,但是我们的这些“鸟”还不够多,也不够自由,这已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的中国虽然农村劳动力队伍庞大,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能真正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应该说严重短缺,资本随时可能面对劳动力荒的尴尬,去年东南沿海地区的“民工荒”就是一个例证,应该说中央政府及时推出《劳动合同法》是有其深远意义的,至少在法律上保证了自由劳动力存在的可能性,为进入深水区的市场化改革做了一些制度安排上的准备,可惜被误读,被扭曲,以致执行中严重缩水,使我们向坏的市场经济方向转变。
基于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政治体制治理结构、市场经济环境,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前提首先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先行农民家庭私有的土地所有权属的确认,再谈土地的流转、质押,否则连权属关系都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就出台土地可流转、质押等政策,在其执行的过程中一定会表现的很荒唐,受损的肯定是广大的农民。
城市化进程加快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土地进入资本要素市场,一部分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的必然要求,农地改革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农民身份的转变也可为资本赢得广阔的市场,我们扩大内需的努力也会掷地有声,但是,改革必须慎而又慎,在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转化农民身份的补偿机制没有建立、健全之际不要轻言改革,更不能操之过急,否则,权贵资本主义及有可能粉墨登场,那将是七亿多农民的一场灾难,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将会化为乌有。